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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能不能拒签工程合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57)    点击:32

一般来讲,一些建筑工程都需要进行招标的,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人在确认中标后,有时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拒签工程合同,那么,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能不能拒签工程合同?

一、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能不能拒签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拒签工程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中标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民法典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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