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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处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43)    点击:48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那么,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处罚?

一、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处罚?

1、违反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第1条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第1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第4条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如何认定挂靠?

1、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没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资格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筑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3、挂靠人在承揽施工任务后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在收取费用后并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或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实质责任。

4、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实为规避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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