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已完工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38) 点击:34 |
我们知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该验收工程,如果工程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及时支付价款。但是生活中,很多发包方会拖延验收,那么,建筑工程已完工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一、建筑工程已完工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已完工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当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确定,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竣工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来谁组织?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报告,各方根据现场查看和资料情况代表本方表态及提出需整改的意见,会后要提交书面认可书。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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