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陈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于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哪些约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36)    点击:47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那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于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哪些约定?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于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哪些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二、工程价款的约定有哪些?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林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林律师,陈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7089951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拉萨律师 | 拉萨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林律师主页,您是第234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