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2 13:34) 点击:18 |
我们知道,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不然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因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一、因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订是施工单位的的责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则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能够看出,工程质量保证金时间应该是双方在合同中协商好质保金的归还时间的,比如针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双方如果约定的时间是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的时间。缺陷责任期之内都没有发生任何的工程质量上的缺陷问题,那么等到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过,建筑单位就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质保金。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应该如何处理?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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