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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明星行程牟利,高铁站员工被判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5 14:37)    点击:28

20191月起,陈某等人利用担任铁路部门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在铁路车票系统查询演艺明星搭乘高铁的行程信息,将高铁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19月案发,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售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对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出售已公开个人信息也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陈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明星的个人信息,获利约19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判处9个月至3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支付共计56万余元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并要求他们自行彻底删除所有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以上的媒体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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