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了解一下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1 11:03) 点击:367 |
拉萨律师讲解案情因资金周转需要,朋友间借出500万元巨款,未要求借款人名下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经催要未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房产保全时发现,其朋友名下的三套房产竟在借款到期前已陆续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债权人又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转移房产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三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三案终审均依法驳回上诉方债务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债务人转让房屋的行为,并限期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 成都的王某与潘某夫妻二人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因资金周转需要,潘某夫妻二人向王某借款500万元,约定月息3.5%,借期半年,王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并碍于情面,未要求朋友将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潘某夫妻二人未归还借款,王某遂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二人名下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却发现其朋友已将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屋在当年4月和6月陆续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 王某认为,潘某夫妻二人以虚拟买卖的形式将多套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导致其债权没有实现,潘某夫妻二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债权,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潘某夫妻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房产行为,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潘某夫妻二人名下。 法院在一审中查明,上述三套房屋的购买者均与潘某夫妻二人存在密切联系,要么是老乡、生意伙伴,要么是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且所有的购房款均先通过潘某夫妻二人的儿媳张某的账户转出,中间经由购房者以及潘某账户进出后,最终又都回到张某的账户,且其中一名购房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实际一直由潘某夫妻二人使用;潘某夫妻二人在未收到购房款的情况下,就先将房屋过户;该二人在庭审中对买卖双方是否熟识,张某的身份、张某取款收款行为的原因语焉不详,且存在反言。 法院一审认为,基于上述诸多不合理之处,潘某夫妻二人向他人转让房屋实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意在逃废债务,不仅严重损害王某的合法债权,也极大影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遂作出撤销转让房屋行为、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潘某夫妻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终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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