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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品”也犯罪?一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1 11:02)    点击:374

拉萨律师讲解案情

  明知铜丝是盗窃所得,但废品收购站依然照收不误。近日,开化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6月,储某(已判决)在开化县某沿江路段,使用斜口钳、美工刀窃取江边护栏沿岸电缆线中的铜丝共计13次,总重65.14千克,所获铜丝均销赃给经营废品收购的徐某。徐某在明知铜丝系储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以每斤25元的价格收购,支付储某共计3257元。

  2021年6月30日,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收购、收买、转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贪图便宜,为获取暴利,明知是犯罪分子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所获得的物品,仍然铤而走险,予以收购,以身试法,结果身陷囹圄。

  因此,广大废品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购物品时要谨慎对待,不要贪图便宜随意收购,应问清物品来源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堵住销赃渠道。

  守法经营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万不可为了追逐不当利益,打法律擦边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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