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陈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6-08 14:22)    点击:828

关于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在主观形式上都是过失,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首先,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即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所谓“公共”,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即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场所等。显然,人员固定、空间狭小的私有独立院落不属公共的范围。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案件发生的时空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从这方面看,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可以看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条款。

    其次,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交通参与者,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法律对双方在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也做了规定。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

    第三,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二者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林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林律师,陈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7089951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拉萨律师 | 拉萨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林律师主页,您是第234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