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陈林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6-08 14:20)    点击:8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具体补偿的数额,要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双方过错的大小等综合考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林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林律师,陈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7089951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拉萨律师 | 拉萨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林律师主页,您是第234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