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6-08 14:20) 点击:8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具体补偿的数额,要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双方过错的大小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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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具体补偿的数额,要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双方过错的大小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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